BMS電池管理系統ccs認證的功能要求
1、BMS的設計和制造應滿足本社相關規范,以及《電氣電子設備型式認可試驗指南》的有關規定。
2、BMS應能對電池的充放電、電池溫度、單體電池間的均衡進行控制。
3、BMS應能對單體電壓、電池串聯結構電流、單體溫度、環境溫度、電氣絕緣電阻進行就地和遠程監測。當偏離正常值時應能發出視覺和聽覺報警。
4、BMS應當具有顯示電池荷電狀態(SOC)、電池的能量流動監測(充電和放電過程)的功能。作為船舶推進用的動力電池的SOC在達到船舶正常操作所需要的最小電量時應當發出視覺和聽覺報警信號。該報警信號的報警裝置應與其他報警裝置獨立。
5、BMS應當具有過流保護、過充過放保護、過高溫保護功能。過高溫保護功能應當具備自動防故障特性,并且獨立于其他溫度指示、報警和控制功能的部件(自動防故障功能意思是把電池控制到安全狀態)。
6、電池故障包括保護故障、溫度檢測故障、蓄電池箱、柜通風故障、充電故障、過流、過充、過放、單體溫度、環境溫度、單體電池高壓和電池單元間的電壓不平衡,均應當發出視覺和聽覺報警信號。
7、可能引起電池系統停止運行的電池故障應在其達到極限狀態之前發出預報警。電池因故障停止運行時應能發出視覺和聽覺報警信號。可能引起電池系統停止運行的故障如表3.2.4.7所示。
8、超過50kWh的電池系統應當配備獨立的緊急關斷功能,以便隔離電池。并滿足下列要求:
(1)緊急關斷功能應在駕駛室完成并同時發出視覺和聽覺報警信號。
(2)緊急關斷功能應由硬件電路執行,并且與控制、顯示和報警功能隔離。
9、BMS應有信號輸出接口,將報警信號傳送到船舶經常有人值班的區域。
10、BMS應具有自檢功能。